一、实习护生应严格遵守所在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因故短时离开,应经带教老师同意,告知去向,才能离开,防止医疗差错和事故发生。
二、实习护生在实习期间,对病人及其家属的馈赠应一律婉言谢绝。
三、实习护生应爱护公物,厉行节约。如有损坏公物应主动报告,按实习单位规定进行赔偿和处理。贵重仪器未经带教老师同意,不得擅自动用。
四、实习期间请假累计超过某一科实习时数三分之一者,应补足该科实习内容和时间,始发毕业证书。请假超过实习全过程三分之一以上者应随下一届学生实习和毕业。
五、实习期间,不得到江河湖泊游泳,晚上不准单独外出。
六、实习结束时,搞好宿舍卫生,清还借用实习单位的书籍、用具、公物等,办好离院手续,按规定时间返校。不得擅自提前结束实习,如有特殊情况,要事先报告护理学院批准。
七、实习护生必须严格遵守请假制度,实习期间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请事假,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应按以下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1.一天以内者,本人申请,病区教学小组长签署意见,经科实习负责人批准。
2.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者,本人申请,病区教学小组长及科实习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实习医院护理部、科教科批准。
3.请假三天以上者,由医院护理部或科教科批准并报护理学院办公室备案。准假必须办好交班手续,方可离开实习单位,学生本人需同时报辅导员。
4. 见工假不超过十四天,原则上连续请假不超过七天,如特殊情况需要请假七天以上者,可跟医院协商调班,由护理部或科教科批准,报护理学院办公室备案。
5.实习护生应经常进病房巡视病人,处理日常医疗护理工作。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实习岗位或休假逾期未上班,一律作旷课论。
6.值夜班及假日值班,应按实习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实习生违反上述规定处罚办法
1. 旷课1天者,实习鉴定评为合格,旷课2天者,实习鉴定评为不合格,旷课3天或以上者,取消在本医院的实习资格并退回派遣学校。
2. 除考勤记录以外的违规行为,在实习鉴定中必须如实记录,并视其情节及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向派遣学校通报、取消实习资格等处理,触犯法律的按相关法律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