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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3-11-14 [来源]: [浏览次数]:

广东省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暂行办法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文件

粤办发〔2011〕30 号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

《广东省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高等学校(下称“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校反腐倡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广东省的国家部委属高校、省属(市属)高校校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高校领导干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保持优良作风,做到廉洁自律。

第四条 促进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把教育与惩处有机结合起来,规范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自律与他律有机结合起来,以规范用权行为为核心,以廉政风险防范为重点,以权力公开运行为保障,逐步构建高校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机制、廉政风险排查机制和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营造高校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

第二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五条 高校领导干部要坚持科学管理和民主决策。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领导班子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招投标;

(二)对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大多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提交学校党的代表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审议票决,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领导班子正职在集体决策时应当末位表态,在充分听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发表意见之后发表意见;

(四)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有详细的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涉及人事安排、物资采购、合同变更中不需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事项,应当按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学校相关委员会和监督部门审核、学校领导签批的程序决定;

(六)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政策法规和廉政风险评估;

(七)与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有利益冲突的事项,应主动申请回避;

(八)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不宜公开的事项外,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结果等应及时公开。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程序或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二)以个别征求意见、化整为零等形式规避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程序;

(三)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在领导班子会议上临时动议;

(四)其他违反规定决策的行为。

第六条 高校领导干部要遵守经济工作纪律。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基建(修缮)、物资采购公开招投标制度,按照国家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在依法取得批准后,方可采用邀请招标或其他方式进行;

(二)校办产业产权转让除按规定经批准实施协议转让外,一律在具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决定学校对外融资或投资;

(二)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学校建设工程承发包、物资购销、经营性土地批租或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重大项目投资等经营活动,或向学校有关部门推荐工程队和供应商;

(三)擅自委托经营或出租、出让学校产业、物业,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租赁校办产业或校属资产;

(四)私下会晤有业务关系的客商或泄露应予保密的工作情况和商业信息,以及收受佣金、回扣等各种好处;

(五)利用学校科研、产业秘密及其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科研机构或企业,从中获取个人利益;

(六)在学校及校办产业产权交易、合作办学等对外经济活动中,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七)其他违反经济政策、制度和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高校领导干部要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高校中层领导干部推荐提名的有关规定,个人推荐提名要提交署名书面材料;

(二)考察、酝酿、讨论其近亲属人事问题应当回避;

(三)在全委会或常委会票决范围内提前公开干部考察情况等有关信息;

(四)拟提拔任用干部必须提前书面征求学校纪委意见。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配偶、子女及近亲属与本人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

(二)配偶、子女及近亲属在同一学校担任与本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三)配偶、子女及近亲属在本校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四)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授意、指使、责令组织人事部门拟定或修改干部任用方案和录用人员名单;

(五)其他违反干部人事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高校领导干部要遵守财经纪律。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格预算管理,防止赤字预算,每年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相关委员会审核后,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审议通过;

(二)大额度超预算资金使用由主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审议通过,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单独列表;

(三)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对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四)加强内部审计,每年开展内部财务专项审计,对重大基建项目、大额物资设备采购、大额度科研经费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同步审计;

(五)执行集中采购制度,对仪器设备、教学器材、药品、医疗器械、教材图书等大宗物资一律公开报价,统一采购;

(六)加强对基金会和基金使用的管理,做到合理使用,公开透明。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滥用、套用科研经费;

(二)使用非法票据入账;

(三)设立“小金库”;

(四)隐匿资产或者提供虚假会计资料;

(五)授意、指使、责令学校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高校领导干部要严格学校公共财产管理。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和处置(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二)执行资产台账管理制度,对实物资产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三)完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四)实行工作责任制,加强校属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五)大额资产处置,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 当列入重大决策范围,并按照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六)建立由学校审计部门组织的年度预决算审计制度,审计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公开。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以借为名长期占用住房、汽车、仪器设备等公共财物谋取私利;

(二)利用职权将学校公共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近亲属经营。

(三)其他违规占用学校财产损害学校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高校领导干部要自觉防止利益冲突。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实行利益回避声明承诺制,班子讨论重大问题时,领导干部应对利益冲突主动提出回避,对无利益冲突作出声明,并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二)党政正职不得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其他领导干部经批准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兼职不得超过一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三)党政正职一般不担任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他学术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四)配偶和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原则上不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敏感部门的领导;

(五)以科技成果在企业入股应事先向学校报告,所占股权比例必须按学校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

(六)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到原分管的校属企业或其他经营性实体担任领导或荣誉职务并领取薪酬。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领导干部之间相互为对方近亲属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务晋升以及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二)以资金或实物形式入股与学校有关联的企业;

(三)近亲属在本人分管范围内从事营利性活动;

(四)配偶、子女承包和经营领导干部所在学校(包括二级院系、独立学院)所属或投资入股的企业、教育机构、中介机构等,参与学校的基建(修缮)、物品购销、劳务合作、经济担保、合作办学等有偿经济活动,或与学校合作开展其他营利性活动;

(五)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字画等贵重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换形式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请托人提供的利益;

(六)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行为。

第十一条 高校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确实无法拒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上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二)学校为引进资金、项目等对教职工制定的奖励规定不适用于学校领导,凡以学校领导身份参与有关经济活动而获得的赞助费、奖励、奖金、酬金、补贴等应上交学校;

(三)严格执行“阳光招生”制度,不干预、插手学校招生工作,尤其是艺术类、体育类、特长生及自主招生工作;

(四)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加强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每年在民主生活会通报情况。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申报科研项目提供便利,以及从学校自筹自管的资金中为自己或他人从事的项目多批经费和设备;

(二)纵容、默许近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三)其他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为本人、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十二条 高校领导干部要厉行节约。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公务出国应以工作需要为原则,一般两年安排一次或三年安排两次,确需增加次数的应专门向 上级组织部门说明理由;

(二)出国(境)护照(通行证)必须交学校统一保管;

(三)严格执行小汽车配备标准和定编管理规定,接受捐赠的小汽车必须纳入定编管理,作为学校公务用车统一管理使用;

(四)以学校名义举办各类庆典活动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凡校内具备接待条件的,公务接待活动原则上安排在校内堂馆;

(六)积极推进公务卡制度,公务消费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以学习、交流、考察为名公款出国(境)旅游;

(二)公务出国(境)使用因私证照;

(三)长期公款租赁小汽车或宾馆房间供学校领导使用;

(四)其他铺张浪费的行为。

第十三条 高校领导干部要恪守学术道德。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学术研究必须本人参与,发生成果归属权争议,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裁决;

(二)对署名科研成果出现剽窃、抄袭等弄虚作假问题承担相关责任;

(三)遵守论文评审、科研成果鉴定和职称评审的各项规定,职称评审资料必须在校内提前公示。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他人论文、著作及科研成果中挂名;

(二)抄袭、冒用他人论文、著作,侵占他人科研成果;

(三)以虚报、谎报等手段骗取学术荣誉、职称;

(四)其他有悖于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主体为各高校,学校党委书记为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学校党委要把贯彻落实本办法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干部选拔任用考察、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纪委副书记列席党委会,监察处长列席校长办公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高校要切实抓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将本办法各项要求纳入学校各项监督管理制度,融入学校管理各个环节,在民主决策、组织人事、招生工作、财务管理、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校产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健全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规章制度,规范领导干部行使职权的行为。

(二)结合本校实际编制重大决策目录,建立党代会,党委全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教代会决策项目目录和程序,完善民主决策机制。

(三)施行重大事项廉政风险评估制度,对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改革措施、大型项目建设、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在决策实施前,必须进行廉政风险评估;对存在廉政风险的事项,在决策过程中必须完善预防措施,落实预防责任。

(四)进一步完善党务公开、校务公开、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等制度,督促领导干部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主动报告个人有关情况,及时整改违规行为。

(五)构建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及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编制职权目录,规范权力行使程序,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开展廉政风险点排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切实提高预防腐败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高校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或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尚未构成违纪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免谈话或组织处理。

对于单位违反本办法,以及未按本办法要求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适合继续履行职务的,应当先免职后处理。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已不适宜担任高校领导职务的,免职后一般不得再担任高校领导职务。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按照《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基建项目、大额物资设备、大额度科研经费、大额资产参照大额度资金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具有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领导干部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办文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