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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学院助学基金管理条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3-11-18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解决我院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学习,顺 利完成学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金来源:接受在校师生捐款、开展义卖、书市、校友和社会捐款等活动。

第三条接受资助的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后,如经济条件允许应返还 款项。

第四条本基金主要用于本院在校学生的临时生活补助。

第五条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刻苦;生活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费用,经核实确属一时无法解决,又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可以申请临时补助。

第六条申请补助条件:

一、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单亲家庭;

二、父母双双下岗,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费用;

三、家中病人长期卧床或有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经济拮据;

四、家中多人同时上学,经济负担过重;

五、突发性天灾人祸;

六、学生因住院治疗,生活上极需一定的调补,但家庭经济无力负担的;

七、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又遇到突法性事件,经济来源受到很大的影响,使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基本费用得不到保证的;

八、进校的新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缺少基本御寒过冬用品的。

第七条 补助标准:临时困难补助每生每学期控制在500元以下,特殊情况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八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详细住址、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申请补助理由等),各班班团委审核,提交到护理学院助学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审批后一星期内由助学基金管理机构下放基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给予补助:

一、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而产生的临时生活困难者;

二、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消费者;

三、在德、智、体诸方面,不求上进者;

四、受校、院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五、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十条 对于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将追回全部补助。

第十一条 护理学院享有本条例最终解释权。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药学院护理学院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日